徐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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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

发布者:徐文彬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0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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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分工细化”与利益链条惩治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分工细化的态势,并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导致网络犯罪迅速蔓延。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是要斩断利益链,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然而,立足现行刑法规定,适用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惩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具体如下:


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往往缺乏明确的主犯,难以作为共犯处理。有别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特性,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往往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即传统的共犯一般是“一对一”的关系,而网络上的共犯通常是“一对多”的关系。以网络赌博为例,有专门为赌博活动提供网站代码、提供投注软件、发布广告的,按照现行规定,此种行为人只能作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但是销售赌博网站代码的行为人往往向位于全国各地的大量赌博团伙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以致难以确定其应当作为哪个赌博团伙的共犯,也难以查清其帮助的所有主犯。申言之,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特性和分工合作特性,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中的帮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为,故应当独立定罪。


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往往是网络犯罪中获利最大的环节。由于帮助对象数量很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活动获利最大的环节。以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网上的淫秽色情、赌博、传销等活动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服务并从中提成获利。就每个网络淫秽色情、赌博案件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利数额并不大,但由于其客户数量巨大,实际成为网络犯罪中获利最大的环节之一。


3.几乎所有类别的犯罪在互联网上的帮助犯都存在立法真空问题。近年来,通过修改刑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了一部分帮助犯的定罪量刑问题。但是,几乎所有的犯罪迁移到互联网上之后都存在这一问题,亟须加以规制。


4.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其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网络犯罪本身。当前网络犯罪的分工细化、形成利益链条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例如,销售赌博网站代码,导致大量人员可以建设赌博网站;销售黑客工具,导致一般人员可以实施网络攻击破坏活动;专门为诈骗分子建设网站,导致网络诈骗活动易于实施。传统犯罪中帮助行为通常只是加速了正犯行为的发生,其危害性体现在正犯行为中且小于正犯行为;而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却未必小于正犯行为。


基于以上原因,宜对“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帮助犯行为独立入罪,以解决各类传统犯罪向互联网迁移并分工细化给打击防范网络犯罪带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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