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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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侵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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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标准

发布者:王光林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6年8月26日,W驾驶原告Y的车辆鄂E×××××途经夷陵区二小前加油站对面时与被告Q驾驶的车辆鄂E×××××、C驾驶的鄂E×××××车辆相撞,致Y鄂E×××××车辆严重受损及车上多名XXXX公司单位职工(系Y开设公司)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夷陵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Q承担事故主要责任,C承担次要责任,W无责。Q、C所驾车辆均在中财保夷陵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Y车辆受损后,中财保夷陵支公司对该车定损11359.55元,但Y认为定损过低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致受损车辆至今未予修理。

律师建议:原告所诉车辆损失中直接损失25340元及施救费500元缺乏证据,原告车辆未进行修理,仅提供配件报价单不能作为损失依据,且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定损金额为11359.55元,关于间接损失14240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侵权人赔偿,但仅限于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判决:

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在被告Q、C所购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Y车辆直接损失15000元。

二、由被告Q赔偿原告Y间接损失1000元,被告柴庆丰赔偿原告Y间接损失500元,均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Y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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