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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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与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东海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XX,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石门XX。

经营者: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石门XX。

法定代表人:白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北京XX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南宫五里坨农贸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兴XX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南宫五里坨农贸市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对部分事实及证据认定错误。(一)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过低,远远不能弥补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80万元,仅法院认定的直接房租损失已28万余元,判决仅支持8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低。1.在申请人经营过程中,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腾退场地,迁出市场,且从2016年9月8日开始停水停电,导致市场变得冷冷清清,没有顾客。虽然申请人没有腾空场地交给被申请人,但是没有进行经营,这对申请人来说是致命的损害。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申请人根本违约,申请人无任何过错。2.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退还了次承租人未到期的租金100余万元,而不是判决认定的28万余元。3.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4.判决未查清租赁场所的新建、装修改造的具体情况及申请人的该部分损失。(二)被申请人根本违约,申请人不应当足额支付2016年后半年租金。(三)判决申请人支付合同到期后的场地使用费,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1.即使申请人占用该场地,也并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2.退一步讲,场地使用费不应计算至拆迁前一日,也只应支付申请人自己占用的部分,不应支付整个场地的使用费。(四)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直接将180万元的违约金减少到80万元,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市场承包合同书》系XXX与兴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兴XX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XXX腾退场地,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场地使用状况、实际损失举证情况等因素,一、二审判决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市场承包合同书》已于2016年12月28日履行期限届满,XXX应依约支付合同履行期限内即2016年后半年的租金95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因XXX未腾退租赁场地,其应当向兴XX公司支付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至2017年4月20日拆除收回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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