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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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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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发布者:张翠英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310人看过

1.(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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