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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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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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是否有必要申请著作权登记?

发布者:张翠英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328人看过

律师点评

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经营者常常使用的商标标识为文字、图形、字母或三种元素的组合,为突出标识的个性特点、企业文化等,经营者会将标识进行艺术化的特殊设计。经过特殊设计完成的标识,体现了设计者的个人选择和智力创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那么在此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有必要对此标识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呢?

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一般的经营者不会涉及1-45类所有行业的商品/服务,难免会被其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独创的标识。因此,笔者建议,经营者在完成标识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同时尽快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避免被其他人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当然,若是经营者独创的标识(美术作品)被其他人进行商标注册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对其提出异议或无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著作权登记证书将是经营者拥有标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证明。如下案例,是经营者利用自身享有的著作权进行维权的典型案例之一。

案件简述

深圳市深爱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申请了13148709WORLD ELITE WE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 2015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

希玛(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希玛(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诉争商标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两公司的申请,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深爱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认定:

1.申请人主张的标识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希玛公司和达布流易公司主张的“TEAM WE及图”中的图形部分是经过特殊设计的“WE”字母组合,具有较强的艺术美感,体现了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智力创造,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2019)沪闸证经字1478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在2010年11月29日之前就已经完成,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2013年8月28日。(2019)沪闸证经字1479、1480号《公证书》涉及的飞翔网2011年5月17日发布的“2011国内Dota新豪门WE战队介绍”、2011年11月29日腾讯游戏发布的“《英雄联盟》TGA冠军WE.LOL战队背后的故事”等多篇报道,均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并显示了涉案作品图样。

需要说明的,作品的发表属于客观事实,权利人无需举证涉案作品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一定知名度

2.诉争商标标识与权利人主张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的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几乎完全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3.诉争商标注册人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考虑到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World Elite”为希玛公司和达布流易公司名下“TEAM WE”战队的原名称,深爱科技公司具有接触该作品可能性,在申请诉争商标时对涉案作品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案件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5017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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