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在公告期内没有人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局会予以核准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那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如何进行救济呢?
首先,仔细阅读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查看驳回的具体理由,然后,根据不同的驳回理由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常见的驳回理由如下:
一、商标标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二、商标标识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
三、与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予注册;
四、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不能提供使用或准备使用证据,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予注册;
五、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或经营范围中含“商标代理”服务,却在“商标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注册。
根据《驳回通知书》上不同的驳回理由,商标申请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1.准备商标创作、设计、使用的相关证据,或是不属于驳回理由中法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2.对在先的引证商标进行分析后,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排除障碍;同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或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修改商标标识中文字或图形,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因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或经营范围含“代理服务”项目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更换申请主体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若是部分驳回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且驳回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非申请人主营或核心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可以放弃该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会进行公告。
总之,商标申请人在遇到商标申请或驳回后,可以根据不同的驳回理由以及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如何进行救济,以最终取得商标核准注册,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