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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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烈士姓名相同或包含烈士姓名的商标是否能被核准注册?

发布者:张翠英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公司法 |630人看过


与烈士姓名相同或包含烈士姓名的商标,有的会被核准注册,有的被驳回,注册申请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文字是商标标识的常见构成元素,将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标识申请注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若是将烈士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会被驳回注册申请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增加了关于与烈士姓名相关标志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3.8.3.10 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因此,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且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一般应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例如:刘胡兰

例外情形

1)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 万家福

2)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等,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

3)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的(如周班长、陈先生、熊氏、周木匠),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

 

将烈士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利用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进行商业宣传,从而损害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另外,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和不满,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审查及诉讼案件中会驳回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的申请,比如:

2024京行终2589号43类金秋养老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2023)最高法行申676号43类“王天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2023京行终5361号29类王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2023)京行终10076号30类“贾永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202073行初14491号12类“高仪”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201973行初10663号33类“张兴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

但是部分属于例外情形的商标经过驳回复审是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

64074444号“云路”商标驳回复审案;

48222291号“应龙”商标驳回复审案;

38789425号“管仲”商标驳回复审案;

69885455“冯唐”商标驳回复审案等。

可见,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审查员会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为降低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建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对商标文字在中华英烈网烈士名录进行检索查询,减少不必要的驳回或驳回复审,保持对英雄烈士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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