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企业为保护自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及通过企业对商标使用积累的知名度、商誉等合法权益,在经营的基础上也开始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多种途径开展维权,打击商标侵权、制止借用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案例是张翠英律师亲办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有效的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9月11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等五个文件,可见国家对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再度提高,也体现了国家维护知识产权良好生态秩序的坚定决心和路径选择。
因此,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建立自己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体系才是企业创新发展、稳立于市场上的长久之计。
案情简介:
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新东方”系列商标专用权,自1993年使用至今,“新东方”系列在司法案件、商标无效宣告等商标行政案件中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南平市延平区***幼儿园、南平市延平区**名仕幼儿园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东方”,并且在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幼儿园招牌、宣传墙等多处突出使用“新东方”,二被告借用了“新东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新东方”文字,二被告连带赔偿***XX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0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