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曾经是甲公司员工,后劳动关系转入乙公司。任职期间,乙公司以李先生违反了甲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经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乙公司不服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4223元。
案情简介
原告乙公司诉称,李先生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故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存在乙公司所主张违规行为,且其主张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李先生入职甲公司,后经三方协议确认,李先生与甲公司2017年解除劳动关系,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次日开始。乙公司所主张违纪行为发生于李先生与甲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方协议并未对李先生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行为产生后果可由乙公司进行处置进行约定,乙公司以李先生在甲公司工作时的违规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宣判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乙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李先生在甲公司的违规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用人单位具有对等性。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李先生曾是甲公司员工,后劳动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处。甲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原来形成的劳动关系随着李先生被乙公司聘用、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李先生与乙公司之间所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权以李先生在此前甲公司工作期间做出的相关行为为由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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