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冯某、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戴某应向冯某交付房屋,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戴某的占有行为违约应当交付房屋,另一方面又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无权占有,前后逻辑错误,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冯某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冯某是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戴某搬离房屋,并不是基于戴某出具的承诺。
冯某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895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冯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戴某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戴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某授权委托代理人卖方系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措施,且其委托代理人将涉案房屋卖给冯某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价格并未征得戴某的同意。
二审法院查明,王某为甲方、冯某为乙方、刘某为丙方签订一份《三方确认书》,确认如下:1、甲方委托人戴某欠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1941000元,乙方应付甲方委托人戴某购房款1941000元;2、经各方协商:丙方愿意代乙方向甲方委托人戴某向甲方委托人戴某支付购房款1941000元,甲方作为戴某的代理人亦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前述购房款;甲方以收取的购房款偿还戴某对丙方的借款本息共计1941000元。鉴于前述房款金额与借款本息一致,各方同意直接相互冲抵。冲抵后,乙方即完成了房屋购买款的支付义务,戴某亦清偿了对丙方借款本息,丙方与乙方之间的款项由丙方与乙方之间进行自行结算,与甲方委托人戴某无关。
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对刘某进行了询问,经刘某本人确认如下:戴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冯某名下即视为戴某履行完毕与刘某所签借字(2014)第008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所有还款义务。
(二)法院认为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因王某系戴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代理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本院确认戴某委托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冯某名下实为以涉案房屋冲抵刘某借款的事实,对戴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因二审出现新事实,冯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8953号民事判决;
2、限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冯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房屋;
3、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某承担
三、律师观点
这起案件最终能上诉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在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当事人上诉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很多时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求,往往因为没有提供充足相关的证据,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像本案中正因为在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像这样相对较复杂的案件就需要请专业的律师,而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查看相关的案例,为当事人在法庭上争取合法权益做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