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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公司纠纷之股东大会在股东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该股东股份的决议无效

发布者:刘克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公司法 |550人看过

四川普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普瑞高新技术产业公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21民事判决书,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998721日普瑞药业第四届股东大会,是在没有普瑞高新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所作出的同意普瑞高新将所持80%的股份及收回的95%的赠股转让给思达公司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普瑞高新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认定该决议无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19981026日,普瑞药业关于投资组建普瑞生物集团的董事会和临时股东(扩大)大会的决议,也是在排除了普瑞高新等股东权益而由思达公司取代情况下形成的,故普瑞药业投资850万元发起组建普瑞生物集团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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