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来没有想过要你的钱”-一例保管合同纠纷
张姗(女)、李肆(男)原系恋爱关系,在相处的半年时间内张姗向李肆转款共计18万元。后来双方分手,张姗向李肆讨要相应款项无果,张姗便到法院起诉李肆。第一次起诉案由选择为不当得利纠纷。后法院认为:张姗的转帐符合恋人间的消费常态。张姗主张在恋爱期间的转帐属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张姗再次提起诉讼,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在庭审中,张姗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李肆所述的内容包含以下内容:“我从来没有想过要你的钱,只是钱放在你手里,我不放心,替你保管着而已”,“即使是到了咱俩同归于尽的地步,我也会把钱转给你的妈妈”,“这个钱我要年底给你妈妈送回”。
法院认为,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见,争议的款项实为张姗的工资款,李肆持有仅为保管,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张姗主张李肆返还的情况下,李肆继续持有已无法律依据,属故意占有他人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现张姗要求李肆返还,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李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张姗1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以上来源真实案例,略有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