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无码机”空调后成功主张退一赔三
2018年8月1日,白某在A公司处购买了某品牌1.5匹空调一台,价格4,500元。2018年8月7日,A公司派工作人员进行空调安装,白某支付安装费320元(安装架70元+空调顶盖150元+高空作业费100元)。2019年7月23日,白某使用空调时发现有特别响声,遂拨打空调遥控器背后的服务热线400××××××××,结果A公司告知案涉机器是无码机,不享受厂家的整机6年免费保修服务及终身售后服务。白某认为A公司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售后维修保养权益,后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其退货款4,500元,安装费用320元及货款三倍赔偿款13,500元,共计18,320元;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白某与A公司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A公司销售给白某的空调外包装箱上有“出厂编号见机身条码”字样,但A公司为了掩盖其所谓的“串货”行为将机器外包装上的条码、机身外表面的条码全部撕掉。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对产品进行真实标识的义务。另外,A公司撕毁条形码的行为直接导致白某不享受厂家整机6年免费保修服务及终身售后服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辩称其系正规某品牌空调代理商,可以给白某提供三包服务,但此种服务与正常机器应享受的联保服务是不同性质的。法院认为,在庭审中,A公司辩称白某购买案涉空调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不能由此推定白某知晓A公司所销售的空调为“无码机”的事实,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确非欺骗、误导白某购买了案涉空调。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及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或者下列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法院认定,A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A公司应该向白某退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款。因为三倍赔偿本身已经是对A公司的惩罚性处罚,故法院对白某要求A公司退还空调安装费用3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