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其并不存在于我国法律条文种,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朋友在关系破裂时有向同居者请求青春损失费的情形,也有部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求青春损失费的,实践中以女性主张该请求为主。但是武汉离婚律师告诉大家:“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法律记载。正因如此,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可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较难得到法律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告诉大家:若当事人一方要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话,最好是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若是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话,往往法院是不会支持一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由此可见,若需要主张青春损失费,协商的方法相对比较容易实现。此外,有些时候,青春损失费也可能按照离婚损害赔偿来主张。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原因是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婚后与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庭暴力情形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在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其参考条件有以下6个
(1)过错程度;
(2)侵害的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后果;
(4)获利情况;
(5)经济能力;
(6)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分割需谨慎,问题请找专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