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白于2008 年相识 ,于2011 年结婚 。 2014 年双方 感情破裂 ,张向法院起诉,要求 与白离婚 ,白同意 。 在这种 情况 下,双方 无法 就一方 财产 的婚后 收入 发生争执 。 争议 如下 :一是 张婚前 有股票交易 账户 ,与白结婚登记 时账户 价值 21 万元 。 婚后 ,张一直 关注 股市 ,专心 经营 。 离婚 时账户 价值 36 万元 ;白婚前 购买 了18 万元 的基金 。 由于 基金净值 一直 不好 ,白婚后 对基金 零操作 ,离婚 时价值 20 万元 。 二是婚前 ,张某 持有 某公司的股份 ,在婚姻关系 存续 期间 ,张某 与德国 某公司签订 了股份 置换 协议 ,从而 获得 了德国 某公司100 多万股 。 之后 ,德国 某公司宣布 每只普通股 新增 两股 。 张在公司 持有 300 多万股 普通股 。 三是白某婚前 继承 父亲 500 万元 遗产 ,婚后 因朋友 做生意 资金不足 ,以年利息 80 万元 借给 朋友 ,离婚 时共收取 3年利息 240 万元 。 第四 ,张婚前 买了 2000 克黄金 ,离婚 时黄金价格 翻了两倍 。 婚前 出资 100 万元 购买 的张某 名画 ,离婚 时已价值 600 多万元 。 五是张在跟白结婚期间有定期买彩票的习惯,但是由于白反对,张某不得已要用自己婚前的积蓄去购买这些彩票,而这次彩票中奖了,有100万,税后才得80万。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白某表示同意,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张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万元,15万元的收益属于婚后主动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张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应依法以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由予以分割。
第三,白某婚前购买18万元基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该基金进行任何智力或体力的操控,离婚时账面价值20万元,2万元应属自然增值的部分,故认定为白某的个人财产。
白某婚后所得借款利息的收益240万元是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是由他人使用本人的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其不同于投资带来的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亦不同于不能脱离原物的增值而可以脱离原物单独存在,故该部分应认定为白某个人财产。
张某婚前购买的黄金饰品和名画作品,其增值部分未包含张某智力的投入,在增值的过程中张某未起到任何推动性作用,只是基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原物的交换价值上升所致,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故应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