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张某离婚纠纷抚养权一案再审分析
2007年11月,张力再次以翟艳杰为被告诉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称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婚生子由张力抚养,由翟艳杰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力、翟艳杰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张力、翟艳杰一直分居生活,双方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张力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张力现有住房,工作稳定,婚生子张炎炎是男孩,由张力抚育为宜,翟艳杰应按规定承担子女抚育费,根据翟艳杰的工资收入,翟艳杰应按工资的25%即440元承担子女抚育费;二、婚生子张炎炎由张力抚育,翟艳杰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440元,自2008年3月至张炎炎1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抚养费问题,一审过程中,翟艳杰明确要求按照张力每月1369元确定抚养费数额,原审判决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审判决正确的情况下,翟艳杰要求改判抚养费数额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子女抚养费是可变动的,在以后的生活中,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张力的负担能力的变化予以调整。
武汉律师认为应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再审另查明:变更子女抚养费到600元。武汉律师认为,综上所述,翟艳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