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是新修《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很多人认为此条文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倒逼违法企业迅速改正污染行为。但有人认为以当下基层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处罚额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是否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该问题呢?
按日计罚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企业增加违法的成本,促使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里面的规定存在适用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