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股票期权作为对企业员工的长期激励方式,相应地当员工因婚姻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其名下对应的股票期权自然也会被作为一项财产分割请求。
下面我们来聊聊,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根据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的时间点不同进行区分讨论。
1、 婚姻存续期间和股票期权的授权到行权日期之间有重叠的情况,则需要面临分割股票期权的问题。
A.婚前授予股票期权,婚姻存续期间行权
婚姻存续期间授予,离婚后行权
婚前授予,离婚后行权。
在这三种情况下,被激励一方在授予股票期权到实际行权期间必然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重叠。被激励一方在工作上的投入(时间、精力)是为了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成就,与此同时,被激励对象的配偶无论在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的付出,都应当视为对其配偶实现股票期权的付出和贡献,若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则该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授予的股票期权,即使在离婚后行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股票期权授予且行权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股票期权的授予与实际行权皆在夫妻存续期间,那么无特殊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股权期权的获得都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且行权时的实际出资通常也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况且,股票期权在离婚前也已经转换成实际的财产,该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亦无争议。
2、若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至行权日之间无任何重叠,则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夫妻一方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皆在结婚前;第二、夫妻一方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皆在离婚后。这两种情况比较简单,该股票期权在非婚姻存续期间授予特定某个人,只涉及其劳动、付出。后通过其个人的付出达成行权条件,最终获取该股票期权的财产性权益,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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