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季女士是2010年结婚的。王先生是杭州人,又是独生子,家庭条件优越。
一年后,王先生的母亲去世,没留下遗嘱。夫妻双方名下共有8套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其中一半归老王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
“我们就你一个儿子,以后财产都是要给你的。”2015年,老王跟儿子去办理了继承公证:老王自愿放弃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均由小王继承。
父子二人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8套房产由小王和老王各占50%份额。
可是世事无常,不久后,王先生和季女士的感情出现危机,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于是驳回了离婚诉请。
可也正是因为这场离婚官司,夫妻俩心生芥蒂。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王先生并没有把心思放在修复夫妻关系上,反而打起了房子的主意。
他认为,房子是父母打拼得来,如果万一要离了婚要分给女方一部分,岂不是太亏了!
巧的是,老王和儿子想到一块去了,于是父子二人跑到房管局,把8套房中小王的份额从50%“改成”1%,而剩余的份额全部赠与老王。
一年后,季女士因和王先生感情不和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这才发现房子产权变更的事。
季女士于是将父子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产权份额恢复原状。
下城法院经审理,确认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撤销了小王和老王对房产权属份额所做的变更,恢复产权份额至变更前的比例。
本案中,小王将对8套房享有的49%的份额赠与父亲,所涉财产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经过小季的同意,而且此次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后,损害了小季的权益。
老王作为小王的父亲,对两人起诉离婚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依然接受了小王的赠与, 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所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小季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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