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
在本案中,前期把自己与前夫的孩子告上法庭。她要求法院判令小凯与她不存在亲子关系。
为什么王女士会这么要求呢?
王女士认为,自己和小凯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自己和前夫张先生早已离婚,且当年张先生和他人生育小凯,生育时冒充自己的名字在医院做了手术。并向法院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还有小凯的新生儿病历。证明自己和小凯的亲生母亲情况不符。
而父亲张先生表示,应当是王女士的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雇人试管代孕所生。整个做试管和怀孕过程王女士都是知晓的。他认为小凯就是他与王女士的孩子,双方都有血缘关系,也并非“外遇”所生。他认为王女士打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想要达到逃避支付抚养费和以“外遇”污蔑他,以达到博取法官同情的目的。
张先生提供了代孕机构的服务证,证明王女士对此是知情的。但卵子不是王女士的。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不允许的,因而签订的协议则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代孕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张先生提出的代孕协议是无效的,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小凯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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