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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没有公正可以认证吗?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本案从婚姻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所附的生效条件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界定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审查备案行为的效力,对于有效厘清、化解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协议的性质、生效要件、生效时间等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对于今后类案审理具有较高的借鉴参考价值。

   刘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同日所签订的另一份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未备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2.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赠与上诉人;3.诉争房屋一直由上诉人居住并于2013年自己出资翻建,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 赵某不同意上诉请求,一审已经做出客观查明,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维持原判。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签署并在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效;2.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签署的且未在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备案的另一份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合于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一份已经登记备案,另一份未在婚姻登记等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约定将房产归被告所有。现双方对履行上述协议产生争执,原告来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原房屋已经拆除并进行了翻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均应遵照执行。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09年12月24日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当天形成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导致双方在离婚后的履行上产生分歧。在效力上,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较高,应认定为是双方最后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另一份未备案的离婚协议应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已经翻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相关证据及事实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所签订并在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日所签订的另一份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故维持一审事实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未备案离婚协议是否未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对于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所附条件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生效。其次,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备案并非离婚协议生效要件,故备案与否对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关联性。

   我是武汉离婚律师高律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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