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如果一方有意转移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发的分割时,有意侵占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雷某和宋某在2003年进行了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子女。婚后双方关系紧张,2013年矛盾加剧,2014年开始分居。同年3月,雷某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被法院驳回,双方感情仍旧未见好转。后雷某再次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宋某某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名下有37万元存款,而宋某某则称,这属于婚前财产,是婚前的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款和自己的养老金,
宋某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雷某否认这笔费用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宋某要求,法院调取了从开卡日至今的银行流水明细,发现雷某曾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余元转至外人名下。宋某觉得,这笔存款应该属于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所以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在离婚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雷某开始称已经是用于夫妻共同的开销,又称给了外甥女偿还债务,但是都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宋某、雷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宋某婚前房屋拆迁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婚后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将存款转至案外人名下,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调查和审理情况看,雷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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