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婚内用共同财产购得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的子女名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证书是产权证明,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如果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仅要考虑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还应当还要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
就上述两种观点来看,我更倾向于第二种。不应该仅仅因为将产权登记在了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在夫妻离婚时简单的按照一刀切的方式判定按照登记的情况认为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不动产登记分成了对外的效力和对内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现实生活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如果将房产暂时登记在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并不意味着真实的产权人就应当是未成年子女。在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真实意思就是想房产赠予给子女,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可以将房屋判定为子女的财产,在离婚后可以由抚养一方暂时代为管理,但是如果真实意思不是想要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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