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私自流产男方可以索赔吗?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4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82人看过

   在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化中,香火的传承一直被认为是家族兴旺的象征。哪怕到了当但社会,子嗣绵延也常被长辈寄予厚望。而一个孩子出生又和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快节奏的生活中,长辈的对绵延子嗣的迫切希望和当代年轻人因为生活压力不愿生育的矛盾频现。

  于小姐和先生小黄是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第一次见面对彼此的印象不错,就进行了进一步交往。交往一年后,双方家庭觉得到了适婚年龄,两人在催促中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黄先生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作时间相对规范,收入较高。而于小姐也在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地产公司,但是担任的是房产销售一职,工作压力较大。

   适逢于小姐升职提名的时间,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这个时间点有点尴尬,这个时候要是跟公司怀孕了那自己这段时间的努力不就白费了,下次在提名就有孩子了,提不提的上不说,什么时候再有机会就说不好了。考虑再三,于小姐瞒着家人和老公,和闺蜜一起做了人工流产。

   事情还是没瞒住,于小姐在医院进行流产的消息传到了黄先生耳朵里,黄先生大怒。不说父母对孙辈充满期盼多次明示暗示,单作为于小姐的丈夫,这么大事情说都没说一句就自己擅做决定,感觉自己被欺骗,一年的的感情不值一提。

   愤慨交加之下,黄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普遍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应当支持男方的请求,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具有平等的权力,而女方自行流产的行为损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另一种认为,应该驳回男方的请求。因为生育权以双方协商一致作为前提,女方拒绝,故不应该强制要求女方生产?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力,但是权力的实现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所以应该驳回男方请求。

   虽然没有获得赔偿,但是不可避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本为一体,好商好量感情才能长久。

我是武汉婚姻律师高律师,有什么婚姻困惑,欢迎跟我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