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冯小姐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用共同财产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认领30%的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因为另外一个项目资金问题急需用钱,和公司另一股东商议,将自己的30%的股份按照协议价格全部转让。随即,该股东向王先生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但是没有变更股权登记。而后,冯小姐以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认缴的股权,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是否可以自行处理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认购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应该仅由登记方行使处分,而非夫妻共有,所以可以自行处置。应该变更股权,而股权带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认购的股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共同处置,所以不同意变更股权是合理的。
法院认为,股权具备财产和人身权等多重属性,除了要考虑股权取得的资金来源,还要考虑决策管理权。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但是由一方认缴,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不具备股权的处置权力,所以王先生可以完成股权的变卖和变更。但是因股权转让而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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