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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涉及大额转账,配偶如何追回损失?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730人看过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5月底,原告刘某之夫魏某在一次联系旅游业务时认识了被告温某。随后二人交往密切,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温某与魏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温某多次编造借口向魏某借钱,两年内借款额高达60多万元。为达到不还款的目的,温某还要求魏某书写借条若干张以冲抵借款。因温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刘某的家庭生活,给刘某家庭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在刘某逼问之下,魏某将温某借款一事告知。

   2012年5月12日,刘某亲至北京希望温某还款,温某同意归还刘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2012年5月31日前退还10万元,7月11日前退还余额10万元,如逾期不偿还或不完全偿还,按未还款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另温某承诺以前魏某写给她的所有欠条一律作废。由于温某一直没有还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索款差旅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温某称,1.否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2.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保证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因第三人与被告的婚外情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为帮第三人安抚原告,在第三人承诺《保证》中的20万元由第三人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前提下,被告才帮第三人签字,该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3.认可第三人用他人的卡向其转款,但该转款系用于与被告的共同生活以及归还其对被告的借款,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4.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消费的性质不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5.差旅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魏某述称,《保证》中的整个内容是其代笔写的;与被告交往的两年中,前后向被告借款60多万元用于被告的开支,《保证》中的20万元也包括在其中;《承诺书》是真实的,但第一句是按照被告的要求书写的,且最后一句话系原告事后添加,是虚假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中所涉的20万元是基于第三人魏某给温某的转款,该转款是用于其与魏某交往期间的租房等共同花费,所以仅有转款凭证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该转款系温某向魏某的借款,即不能认定该款为魏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权。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以法院不予支持20万退款。

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现已生效。

    生活中,夫妻感情与财产问题的纠葛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经常遇到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本案所述,妻虽以借贷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然其诉求背后真实的意思在于: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耗费在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上,不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又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妻子想循民事途径索回财产损失,维护其自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权利。但反观本案,作为妻子的一方,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财产上,其权益可能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其却选择以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维权,所以最终遭遇了败诉的不利后果,但类案中,混淆的法律关系如何甄别、维权之路又该如何行进,则更显其重要。

      我是武汉离婚诉讼律师高律师,有任何情感问题可以主页跟我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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