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张女士是自由恋爱,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周,刘先生为了筹备结婚,卖掉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所得款项以张女士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和市内某小区的一个车位。
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多次调解,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刘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车位和汽车是自己在婚前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则认为该车位和汽车为男方婚前赠与,应归张女士所有,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以另一方名义登记的问题不绝于耳。
婚前以结婚为目的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大额财物,当婚姻破裂时,出资方将承担较大的损失,如果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分割,难免有失公平性原则,具体在案例中的应用应该酌情考虑,避免裁量过度。
站在附条件赠与的角度,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即是对方与自己结婚,婚姻破裂,则可视为所附条件没有达成,所以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
而站在不当得利的角度去追讨,则认为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出资人享有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物的权利。
对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动产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小额物品可以推定为赠与而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是为婚后共同使用的大额财物则应秉持“谁出资谁取得所有权”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例中,汽车属于价值不菲的物品,在普通大众的正常交往中,一般不会随意将汽车作为赠与的标的物,加之男方购买汽车的日期与结婚日期非常接近,我们可以认定男方没有赠与女方汽车的意思表示,其购买汽车的主要动机是方便婚后共同使用。所以在男方和女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汽车应该归男方所有。
我是武汉离婚律师高律师,有任何婚姻问题欢迎主页和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