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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XX市的一对夫妻来到XX省XX市公证处咨询,二人称,他们结婚多年,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拥有了房产、车辆等财产,但现在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隔阂,夫妻二人婚姻的稳定性难以预料,为了预防以后出现感情问题,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二人想对他们所拥有的重大财产进行约定,公证员分析了当事人公证的意思表示并告知该公证对财产的要求:进行财产约定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约定,对于已经进行抵押、查封、涉及诉讼的财产不得约定,双方财产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想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公证员按照公证的程序告知了办理该公证能够达到的法律效果。最后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并进行了公证,双方困扰的问题也得已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西证X字第X号

申请人:

男方: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女方: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申请人男方甲与女方乙于二○二○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申请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申请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男方甲与女方乙于二○二○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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