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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93人看过

四、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界限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指一项无效法律行为符合另一项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使其发生后者之效力。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意思表示解释之间的基本关系可以表述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以意思表示解释为前提,只有先通过解释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才能判断其是否无效,进而决定可否进行转换。解释与转换分属于两个阶段,解释的尽头就是转换的起点。


具体而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界限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如果约定,第一项法律行为无效的,按照第二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则在发生纠纷时,仅需通过解释确定当事人的表示中确实包含了以备选法律行为取代原定法律行为之意,即可直接按照此项意思处理,使备选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但这并非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通说认为转换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扩展到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作用领域。


其次,在当事人未作上述特殊安排的情况下,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如果相关条款存在两种解释可能性,其中一种解释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另一种解释导致法律行为有效,则裁判者可以直接采用第二种解释,使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此时,无须适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两种法律行为的选择已经被纳入意思表示解释的范畴。反之,如果相关条款只存在一种解释的可能性,且解释的结论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则可进行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适用的主观要件是:假如各方当事人在缔结法律行为时知道原定法律行为无效,则其应该愿意缔结替代行为并使其发生效力。关于这种假想意思如何查明,比较合理的观点是,假想意思的查明须借助于意思表示解释,其原理与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确定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应否导致整体无效一样。


上述两个方面的界限均存在弹性。就第一方面的界限而言,关于备选法律行为之特殊安排,即便不存在明确约定,仍有可能通过补充性解释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添加相应内容,即:原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按照备选法律行为之内容发生效力。是否允许这样的补充性解释,决定了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界限。就第二方面的界限而言,关于何种前提下可以认定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性以及何种条件下可以直接采用导致法律行为有效的那种解释,也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裁判者在操作时的尺度把握也决定了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界限所在。


总之,意思表示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虽有区别,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鉴于我国民法典未明文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可以适当扩大意思表示解释的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五、结论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可以适当扩大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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