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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茜:《民法典》视野下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私人律师 |539人看过


一、

准确把握新增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丰富内涵


《民法典》增加居住权制度,是立法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关于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稳定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的功能。


(一)新增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住房市场供给主体日益多元化,住房供给总量不断增加,民众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经济领域的变化,带来对立法的需求,在我国《民法典》中增加居住权制度的呼声渐强。为了回应这种需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项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重申,增加居住权专章规定是有针对性的,不仅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借鉴了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专家学者则进一步提出,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

(二)居住权的定义和性质


1.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实现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目的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属用益物权,不仅能行使占有、使用权,且因其支配性和排他性,一经设立便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为实现其物权效用,居住权人可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实现其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的目的。在某些情形下,居住权人甚至享有能排除对其居住使用形成妨碍的所有权的效力,其居住权益并不会因房屋产权变动受到影响。


2. 设立居住权是权利人发挥房屋经济效用的途径之一。现代居住权既可服务于家庭扶养救济,也能进入市场通过财产流转获益,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完全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合意决定。此外,立法并未禁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于抵押等,故居住权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3. 居住权制度为建设多元化供给主体的住房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居住权制度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房产的市场主体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将买卖房屋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物权登记。这种设立了居住权负担的房屋出售价格一般较低,加之投资门槛不高,故能吸引更多的购买者,拓宽房地产的融资渠道,促进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4. 居住权制度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直以来,由于产权不明晰,产生了诸多涉居住权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对居住权的物权类型(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及主体范围(共有还是单独所有)认定不一,故造成不同种类的裁判冲突。二是对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之后居住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导致居住权人失去住所,生活陷入困境。三是由于居住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公示,第三人无从查阅房屋实际状况,影响到交易安全。


二、

关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居住权因合同、遗嘱产生,并经登记设立,其首先适用“居住权”的专章规定,在处理涉及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居住权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居住权行使范围等问题还应当査找《民法典》有关物权编、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相关规定,有的案件还可能存在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性规则的情形。


(一)有关居住权制度的合同编规范


1.合同的形式。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出发,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和合同效力。并且,亦无必要限制必须订立专门的合同,在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设立居住权也应认可。


2.合同的主体。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只能为特定人所享有,不可转让或继承。但居住权人有权携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该住宅,且居住权的设立人还可能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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