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权的滥用
所谓商标权的滥用,是相对于商标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商标权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享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滥用其商标权。按照制止权利滥用理论,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而权利滥用为侵权行为之一种。滥用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行使权利时选择了有害于他人的方式行使权利,违反了权利设定的社会目的。商标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在不断地扩张,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这种趋势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地展开的,并非是权利滥用的结果。商标权的滥用与商标权效力的正当扩张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比如将自己的商标使用于非核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上,即超过核准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使用商标,就不是商标的正当使用,而是一种商标权滥用行为;这种滥用行为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可能产生侵犯其他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情形,这就不符合商标的基本功能——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另外,商标权利的滥用,还表现为故意变形或组合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造成与他人的著名商标相同的效果,以便搭上著名商标的“便车”。滥用商标权,一则违背了设立商标权的法律目的,破坏了商标法律秩序;二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或来源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选购商品、服务的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形式上的冲突,产生商标权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损害后果。对于商标权人的这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各国除了利用民法中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来制止外,在商标法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摘自:官玉琴等著:《知识产权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6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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