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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491人看过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93条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恪守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秉持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严格民法典溯及适用标准,规定只有符合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等例外情形的,才可以有利溯及适用。因此,《规定》是对立法法第93条在民事法律领域具体应用问题的系统规范,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是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法的安定性和合理信赖保护是法律和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立法和司法都应保护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为此,《规定》将不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作为判断民法典具体条文溯及力的基本出发点。其中,对于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判断,需要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为判断基准,既有效彰显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背离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有利于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四是遵循民事审判规律。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这既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则,也是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项经验法则。《规定》中的一些有关民法典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充分遵循了民事审判既有规律。


三、《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规则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在法律尚未公布之前,人们只能按照旧的法律实施行为,而依据旧的法律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如果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新的法律产生推翻人们依据旧的法律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就会打破人们对依据法律而行为的后果的预期。所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符合法的可预期性。如果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为此,《规定》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与此同时,《规定》也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确立了例外情形的溯及适用规则。


    (一)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立法法第93条在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也承认了“有利溯及”的情形。有利溯及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适用规则比较明确,例如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多方当事人的权益乃至公共利益,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就变得十分复杂。


    《规定》依据立法法,结合审判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将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否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由于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规定》将立法法及93条的“但书”部分具体化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作为有利溯及的重要判断标准,能够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仅是为民法典的溯及既往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而且也是从不同角度限制了民法典溯及既往适用的范围,即只有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才能作为有利溯及的规则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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