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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五)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行政诉讼 |1101人看过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采取存续保护还是财产保护的关键问题。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应从一下三方面对其进行把握:一是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主体上具有公共性;二是公共利益因公众的需要而产生,在内容上具有共性;三是公共利益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需要,在性质上具有公益性。这是理论上,在立法上,则可采取大量法律列举的方式,具体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3、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是与信赖保护原则相衔接的重要保障措施。针对我国行政补偿的缺陷,我们应从两方面对其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行政补偿的标准。信赖利益由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构成。如果仅以既得利益对其进行补偿则不足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但若把两者都纳入补偿范围,则会受到当前我国经济的限制。因此,目前应以既得利益为下限,以期待利益为上限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补偿。在实践操作中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二是规范行政补偿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如果行政程序不能解决行政补偿争议的,应该确保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确保行政补偿的实现。[15]

  参考文献

[1] 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 城仲模:《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版,第198页.

[2] 城仲模:《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则》, 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05页.

[3] [日] 盐野宏:《行政法》, 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4] 沈开举:《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上册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99-100页.

[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6] 莫于川,林鸿潮:《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商研究2004,(5)第81-84页.

[7] 邱收 :《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湖南城市学院学报,第27卷第4期.

[8] 城仲模:《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则》, 三民书局 1997年版,第241页.

[9] [德]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 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页.

[10]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

[11] [德]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 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91-294页.

[12]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

[13] 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法学,2004年,(1).

[14]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5] 范旭斌:《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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