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采取存续保护还是财产保护的关键问题。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应从一下三方面对其进行把握:一是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主体上具有公共性;二是公共利益因公众的需要而产生,在内容上具有共性;三是公共利益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需要,在性质上具有公益性。这是理论上,在立法上,则可采取大量法律列举的方式,具体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3、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是与信赖保护原则相衔接的重要保障措施。针对我国行政补偿的缺陷,我们应从两方面对其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行政补偿的标准。信赖利益由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构成。如果仅以既得利益对其进行补偿则不足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但若把两者都纳入补偿范围,则会受到当前我国经济的限制。因此,目前应以既得利益为下限,以期待利益为上限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补偿。在实践操作中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二是规范行政补偿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如果行政程序不能解决行政补偿争议的,应该确保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确保行政补偿的实现。[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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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德]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 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91-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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