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沈海球诉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2012>渝四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沈海球与韩国良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沈海球占10%股权,韩国良占90%股权,后双方同意吸收新股东吴伯让,变更后,沈海球、韩国良、吴伯让三人的股份比例分别变为8%、72%、20%。后沈海球将其股权转让予韩国良,股权转让后,沈海浪以任股东期间从未分配过红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分配利润247万元。后法院驳回沈海球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沈海浪退出公司以后,对退出之前公司利润是否还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判决理由: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的,股东一旦丧失了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论是对转让前的公司盈利还是转让后的公司盈利,均无权要求分配。
3、 戴海林诉四川威远三益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成都市双流县双远商贸部(以下简称双远商贸)、何强、王照股权转让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2002年戴海林与另外三人成立三益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04年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戴海林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外三名股东,股份总价为513万元,同时股东会决议规定股份转让前的未分配投资收益由原四位股东所有,按四位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后戴海林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公司以戴海林已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为由予以拒绝。三位股东明确表示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一审判决三益公司向戴海林支付未分配利润82万元。三益公司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戴海林全部诉讼请求。再审判决三益公司向戴海林支付未分配利润82万元。
争议焦点:戴海林诉请是股利分配请求权还是股利给付请求权的问题?
判决理由:再审法院认为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一旦股东丧失股东身份,便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但是一旦公司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成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此种权利独立于股权而存在,不随股权转移。本案中,三益公司已经通过利润分配决议,明确了三益公司一期开发形成的全部成果,归原四位股东所有,并按股东实际投入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法院对戴海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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