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有哪些亮点?
1、建筑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原:《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现:《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九十三条(新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原:《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
法条解析:
这一条增加了对互联网交易的规定,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预约合同
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新增)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解析:
这一条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新增)
法条解析:
这一条增加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看出,该条的修改将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5、保证方式变更
原:《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现:《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解析: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若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是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是指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是何种原因,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 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保证人来说更为友好,否则实践中很多保证人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往往对保证方式未做具体的约定,导致最终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