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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您好陶老师,我是来自于一家做汽车贷款的金融机构,我今天作为一个法务的工作人员,我有一个小问题想请教一下。在我们的实操当中,其实关于金融机构的合同的争议也好、投诉也好,这种特别多。在我们的操作当中,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很有限,我们大家也都知道一般的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但是我们基本上都是直接选择了诉讼,没有选择仲裁。也是因为仲裁它有一些优点或者是缺点,比如说从缺点来讲的话,仲裁费比较贵,执行可能有一些困难,可能对于双方这个选择也有比较多,不确定性可能也会比较多,而且一裁就终局了,没法上诉。我想问一下从您的角度来看,其实我也在苦苦的思考,现在倡导多元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仲裁纳入到解决方式之一,好好的利用仲裁的渠道,帮我们化解这些纠纷,更好的解决我们的纠纷。谢谢。
陶景洲:谢谢,你这个汽车贷款主要是针对个人吗?
提问:个人和企业都有。
陶景洲:仲裁可能比较贵,但是在法院是两审终局,再小的案子也可以上诉,所以这个时间上并不一定快。国际上怎么做?对消费者来说,能不能允许人家所谓的class action arbitration,还是不允许?让一个消费者去告汽车贷款公司可能付不起这么多的律师费和仲裁费,所以有些国家允许class action arbitration这样一种方式,中国现在还不允许。
另外一个,要有简易程序。因为国际商会现在已经规定200万美元以下的都视为简易程序,哪怕你在合同里边规定了三个仲裁员,它也直接指定一个仲裁员,这样比较快,因为协调三个仲裁员开庭和一个仲裁员去做可能更加的便利一点。中国是不是也要把简易程序的幅度提高?不是50万人民币了,比如变成500万人民币或者更高的,这样便于一个仲裁员书面审理,不需要开庭,就直接作出裁决。当然还有调解,现在大家知道,刚刚签署不久的《新加坡公约》给予了调解一个国际上的可执行力。大家知道传统上调解不具有可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的话,大家要再重新仲裁或者诉讼。《新加坡公约》给了调解一个强制执行力,你不能再反悔了。中国现在刚刚签署,还没有批准。《新加坡公约》没有对等原则,也没有承认的程序,直接就是执行了。这个可能也是一个办法。至于说中国司法诉讼这一块能不能把小额纠纷的审理更简易化和快速化,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诉讼方面我了解的相对比较少,我感觉调解和简易程序的仲裁可能是比较好的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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