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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最新整理)四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592人看过


四川省:九种情形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1.无证、无牌照的;
2.载人的;
3.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4.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5.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6.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7.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9.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辽宁省:八种从重情形的规定

参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哈尔滨市:十一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
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
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
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
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呼和浩特市: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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