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框架:形塑夫妻财产法的三种力量
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三种基本价值形塑了夫妻财产法。婚姻保护是夫妻财产法的主导思想,调整夫妻内部关系,决定大多数制度之“雏形”。
二、婚姻保护与夫妻财产
(一)婚后所得与婚前财产之归属
婚后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之混合,应由夫妻分享。
对于婚前财产而言,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出发点仍是行为激励意义上的婚姻保护。
(二)夫妻财产的代位规则
夫妻财产的代位规则是指夫妻个人财产的代位物(替代物),包括因毁损而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仍为夫妻个人财产;同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代位物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尽管法无明定,我国司法实践向来承认特定夫妻财产归属不明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也是基于保护婚姻的考虑。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其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一律平分,还取决于更大的制度背景。
其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夫妻个人财产,其正当性依据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平分,其适用范围也应以此为限。
其三,《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提前分割和少分不分。
三、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夫妻财产
(一)约定财产制以及其他夫妻财产约定之效力
约定财产制概括改变约定财产制订立后的夫妻未来财产之归属,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其同时改变夫妻双方未来财产之归属,具有交换性质,因此不受制于赠与合同等无偿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财产制下交换所得与非交换所得之区分
在法定财产制下,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都得自第三人。
四、婚姻保护、交易安全与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之物权变动模式不仅影响夫妻内部关系,还将波及夫妻与第三人之外部关系。婚姻保护作为夫妻财产的主导思想,也就可能与代表第三人利益的交易安全产生价值冲突。
五、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夫妻债务
(一)婚姻保护:夫妻财产法特有的夫妻内部债务
婚姻保护不仅是夫妻财产法的主导思想,亦决定夫妻内部债务之主要构造。
(二)婚姻保护与意思自治:夫妻债务之内外归属
若夫妻对内部债务另有约定,自应予以尊重,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夫妻关于内部债务之特别约定仅约束夫妻,不影响第三人利益。
六、婚姻保护、交易安全与夫妻债务
(一)日常家事代理不足以证成夫妻连带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作为男尊女卑时代之遗迹,在历史上虽有利于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如今却缺乏实益,在金钱借贷等灰色地带,甚至有损婚姻保护而无利于交易安全。
(二)夫妻共同受益不足以证成夫妻连带债务
夫妻共同受益作为夫妻承担连带债务的另一理由,需要从债务、财产两方面予以检讨:1. 夫妻共同受益仅涉及夫妻双方内部分担,无关乎夫妻外部连带。2. 夫妻责任财产之异动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责任财产的证明难题以及潜在应对方案
债权人通常难以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哪些属于其配偶的责任财产,这一难题源于夫妻间财产流动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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