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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对待给付判决之采用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90人看过

一、法院判决方式的实证观察

实践中,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方式包括抗辩与反诉两类。对于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在诉讼中既可以抗辩的方式主张,也可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二、法院判决方式的理论分析

以法院支持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作为分析的基础,根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消极回应还是积极回应,可以分为消极型判决与积极型判决两大类型。

三、法院判决方式的重构:对待给付判决

(一)对待给付判决的价值与意义

  1. 对待给付判决的正当性。2.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范围。

(二)消极型判决、积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
1.消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2.积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大适用
如果合同的先给付义务属于非固定的先给付义务,应区分情形讨论。先给付义务一方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后给付一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后给付一方应提出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抗辩而不是先履行抗辩权。法院经审查认可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义务履行期限均届满的,后履行一方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会转化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法院的判决方式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方式,但是后给付一方仍然享有通过反诉或者另诉追究先给付一方迟延履行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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