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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60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法最近审结的“乔丹”案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阐明。

    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进行保护。规定要求,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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