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2020》明确了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包含互联网保险公司,并在第四十四条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做出了定义,更改了《征求意见稿2019》中关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称谓。
此外《征求意见稿2020》还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范围: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第二条还更改了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其中强调与保险机构具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基于此,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此规定有利于保障关于持牌经营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