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对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重合之处。那么,当同时符合这两个程序的情形时,案外人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这两个程序,还是只能择其一呢?
(一)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执行异议,先提执行异议的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先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再提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执行异议,先提执行异议的可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则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进入再审程序。但此时仍存在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因此,如果此时不赋予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就不能起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