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在《合同法》第286条,是指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发包人主导的市场是造成大量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承包人及其背后众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平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贯彻公平原则而设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应当如何认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留置权说、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我国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且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通过发函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债务人主张。并且在审判实践中,若法院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一般会判决不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01: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裁判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案涉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已在双方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会议纪要》中约定的欠款计息日亦为2015年1月20日开始,甲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六个月期限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此外,虽然甲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乙公司所发律师函中对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提出要求,但乙公司回函并未认可支付期限变更及确认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甲公司关于应当以其发出该律师函的日期为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日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前面分析了行使期限问题,然而,仅仅厘清一个时间长度是不够的,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起算,但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也存在不同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相关文章,对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需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我们对该文章进行了总结,摘录如下:
1 . 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因为工程竣工后,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承包人应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以稳定现有的法律关系;
2 .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六个月内达成结算协议的,以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截止之日开始计算;
3 . 若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即达成终止履行协议的,自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4 .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停建,双方未能达成复工协议,承包人可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停建,且双方未能达成复工协议,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5 . 在付款日之前或之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的,协议约定的付款日即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因为新的协议约定已经变更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应付款日,此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自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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