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八旬老人立遗嘱,将百万房产赠保姆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现实版的苏大强出现了。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60多平米、价值约120万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
据悉,老人育有一儿一女,截至目前,儿女对此事还不知情。与此同时,保姆对此事也不知情。贾老伯表示,想等遗嘱证办下来后再告诉她。老人解释说,六年前老伴还在世,因为生病,吃喝拉撒睡都是由这位保姆悉心照料,老伴过世后,这位保姆依然无微不至地照料贾老伯,任劳任怨。而自己的儿女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家。
如此遗嘱可行吗?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贾老伯的遗嘱是在正规机构见证下所立,签字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日后儿女起诉也不会改变一半房产由保姆继承的事实。除非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或证明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如遗嘱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
那么,当老人立遗嘱时,是否有必要和子女协商?子女在其中是否具有知情权?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老人在写遗嘱的时候需要告知子女。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处置权的,但仅仅只能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对于另一半所拥有的财产,其不具备处置权。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过世后,有的老人会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自己有处置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另一半所拥有的财产而言,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应属于他老伴儿的另一半房产,因本人去世已产生继承关系。也就是说,房产另一半的处置权当归继承者所有,老人无权将整套房子赠与保姆。鉴于此,老人在立遗嘱时,公证处工作人员有义务向老人讲清楚有关法律以及相关应知事项。
在许多人看来,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但苏州这位贾老伯却执意要将价值超百万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保姆,并且以公证遗赠的形式予以确权。显然有悖认知常识和亲情伦理。更带给包括老人、子女、保姆、公证机关等诸多层面的多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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