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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部分删改对比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890人看过


1、去掉了计划生育的制度。  

2、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3、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关于受胁迫可撤销的期限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延长了当事人的救济期限。  

5、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6、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效的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7、结合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增加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9、新增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规定。  

10、新增“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1、明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12、新增协议离婚的增加 30 天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定。  

13、增加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基础上,也要对债务处理进行协商一致。  

14、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避免久判不离,采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15、新增“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明确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16、父母离婚的,离婚后,将“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将孩子的年龄进行明确限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17、增加了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无过错方权益予以考虑。  

18、增加了离婚财产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9、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20、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条件中,删除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之前规定的“离婚时”这一条件。  

21、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删除了“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2、宽了收养人的限制条件,有一名子女的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新增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违法记录”的限制条件。  

23、放宽了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已经有子女的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  24、明确了不仅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要求女性收养男性龄差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5、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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