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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付的性质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58人看过

彩礼给付的性质     

通常来说,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此时需要注意区分是婚前的彩礼还是婚后的彩礼,婚后的彩礼可能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而对于事后的彩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婚前和婚后的彩礼分别适用不同的法条约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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