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6%想必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也知道这两个数字,在之前法律规定中24%以内是法律承认的债权。24%-36%之间按照自然之债处理。36%以上不能主张。这里笔者解释一下自然之债——无公权力保护之债。及这一部分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但是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可以偿还。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也是自然之债。
在新的借款合同中存在了一个新的法律名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此4倍LPR是法定之债,4到6之间为自然之债,6倍以上不能主张。这个和旧的规定大同小异,但是在新的规定会因为LPR更加灵活多变。因为每一个时期的利率都会有变化,故笔者认为此做法更好的解决了借贷合同之争议。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是一个大家很熟悉的观点,在一笔借贷合同中,如果双方对此没有规定且债务只是偿还了部分。这笔钱相较于是先本金还是先利息。这里最高院给了明确的规定,偿还成本-利息-本金。偿还成本放在第一位是无争议的,比较因为债务人导致的借贷关系当然由债务人承担。但是为什么利息会在本金之前。这样会不会对债务人不公平。
笔者认为这样做法是合情合法的,利息的本质就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所应该获得的报酬。且债务的偿还的义务是在债务人这方。以上是笔者对于借贷合同的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