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见网上有很多关于合同的问题,比如张三在某地租了房屋其先付了定金,之后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去租,定金可以要回来吗?基于此还有航空机票、酒店、饭店酒席等等。笔者为大家解读一下。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两个情形;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当事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笔者认为情势变更是符合上述问题的,疫情的原因是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而且民事案件的原则在于公平原则,我们立法者的目的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时候承租人在没有入住是并没有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因此对此案件我们要偏向保护承租人。航空公司相对于承运人、酒店相对于客户,都可以按照上述情况。这些是笔者的见解,关于这个问题引申出来了个问题,为什么疫情不是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事务里是存在区别的,情势变更的违约给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不可抗力则强制性规定了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情势变更重视的民法的补偿原则,而不可抗力旨在家长主义。笔者认为,疫情原因在适用上不能一概而论,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当下各地解封的情况可能连情势变更都算不上,那么就只是简单的违约。
法律是有温度的,西方法学家在多年前就确定自由心证原则,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许多法条中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