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公司法 |2112人看过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类“内部人士”提供关联担保时,有权作出该决议的只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这是根据《公司法》第16条字面规定所得出的解释结论,2018年公司担保司法解释草案第4条第1款也持这一解释立场。对此,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并不一定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如果公司章程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是否提供关联担保作出决议,应当肯定此章程条款的效力。理由如下:其一,法无禁止即可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本身即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避免公司管理层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勾结,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权利,若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提供担保,相当于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行使职权,仍然可认定实际上还是由公司权力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且并不损害他人权利,没有理由否定其效力。其二,从章程的形成过程来考虑,可知公司设立时的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即使是公司设立后通过修改章程达成应当由董事会决议提供担保这一条款的,也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绝对多数表决权的同意,而在股东(大)会决议提供关联担保时,其只是一般表决事项,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授权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运营的考虑提供关联担保,更能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同理,如果公司章程赋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也应当肯定公司章程这一规定的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