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来咨询,需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但是当我们报价后,他们多数人没有下文了。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这个道理在律师服务市场同样也是如此的,一份专业严谨的离婚协议会减少日后众多的纷争和麻烦,毕竟我们当下的社会在“诚信”这一基本社会价值观面前还是有所缺失的。
那么,我们今天就抱着“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来谈谈离婚协议里哪些条款容易被自己或者对方设下“陷阱”。
抚养权陷阱。诚然,在离婚协议里,我们一般会约定孩子随一方生活,但是如果对方甚至对方父母事实上是很看重孩子的抚养权的,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暂时放弃抚养权也是有的,那么在他们履行探望权时容易发生藏匿孩子,即使日后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一方的诉求,但是执行起来也是困难的,再有如果对方藏匿孩子经过两到三年,很有可能会去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也会从孩子当下的抚养现状来考虑支持对方的诉求的。
所以我们的离婚协议里有“藏匿孩子”的约定以及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违约条款吗?
探视权陷阱。离婚协议里不能只是简单的陈述男方或女方有法定探视权,而是应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方式,探视地点,尽管这样一方不履行时,最受诉至法院,一方不配合执行时,只能申请对方加入黑名单,尽管这样,后期的探视权还是不能得到保证。
所以为避免将来对方不配合探视,我们的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吗?
抚养费陷阱。协议中我们常会约定“男方或者女方不需要给付抚养费”,这样表述其实是有一定的瑕疵的,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剥夺孩子被父母抚养的权利。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应该如何约定呢?当然协议里也要约定好对方不付抚养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过户陷阱。离婚时,一般会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配合过户,但是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又或者说是房子登记在对方的名下,私自抵押、出售,出租了,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所以,我们的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对方在能过户时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了吗?以及对方私自处理房屋的赔偿责任了吗?